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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年07月02日 11:48  点击:[]

洛人社规-2019-001

洛人社〔2019〕83号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洛阳市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电话:0379-69933233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洛阳市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提升就业见习质量,促进更多青年通过见习实现就业创业,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洛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通过开发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锻练,帮助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的一项就业服务制度。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不属于见习单位在岗职工和从业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见习岗位,是指见习单位提供的,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见习人员实践能力提升需要的岗位。

一、见习单位(岗位)认定及管理

洛阳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均可申报见习单位(岗位)。优先认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单位为见习单位。

(一)见习单位(岗位)认定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见习人员需求和见习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本辖区见习单位数量。见习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2. 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按照见习人数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一带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

3. 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水平,且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鼓励见习单位提供技术管理岗位用于就业见习。

4. 能够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见习协议中载明,但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 严格遵守国家、河南省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河南省和我市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二)见习单位(岗位)认定程序

见习单位认定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原则上每季度受理认定一批见习单位(岗位)。

1. 申请。有见习需求的用人单位,可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

(1)就业见习单位申请报告。

(2)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1)。

(3)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附件2)。

(4)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组织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

2. 受理初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认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提交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 考察评估。对通过材料初审的申请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专家评估意见。

4. 公示认定。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考察评估意见,将拟认定的见习单位名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5. 发文公布。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确认,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及时公布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初次认定的见习单位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的见习单位一年只能申请一次见习岗位。见习单位有效期满需复查认定,复查按照见习单位审核认定程序进行。

洛阳市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见习基地评选认定,并择优推荐认定省级、国家级示范见习基地,评选认定条件、程序另行通知。

二、见习人员招募及管理

(一)见习人员招募条件

1. 已在洛阳市进行实名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 已在洛阳市进行失业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3. 符合国家和河南省就业见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见习人员招募

1. 信息发布。见习单位(岗位)认定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通过部门官网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及时公布见习单位名称、见习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习单位也可自主向社会公布招募信息,受理见习人员报名。

2. 人员招募。人员招募采用符合条件人员主动报名与见习单位自主招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视情组织就业见习专场招聘会,搭建见习桥梁。

3. 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达成见习意向后,见习人员要如实填写《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附件3);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要及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全面履行各自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4. 人员备案。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后,见习单位应及时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上传拟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等材料,进行人员备案。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三)见习人员管理

1. 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人员管理,并完成以下见习任务:

(1)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建立见习工作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2)与达成见习意向的见习人员及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履行协议内容,并将见习人员相关资料报送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3)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管理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人员担任见习带教老师,指导见习人员完成见习任务。

(4)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健康检查。

(5)使用社保卡或银行卡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 见习单位应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并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1)连续缺勤3天以上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2)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经教育无效的。

(3)因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4)已落实工作单位实现就业不能继续参加见习的。

3.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单位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并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或举报:

(1)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

(2)未按照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的。

(3)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工作的。

(4)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5)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3.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见习单位开展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防止发生就业见习代替正常用工的行为。

三、见习补贴申报与拨付

见习人员完成见习后,见习单位可按照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

(一)见习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实际完成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支付见习补贴。见习时间满3个月但未满见习协议期限的,离岗当月不予支付见习补贴。

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是指见习单位与见习期满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占同期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其中见习期间提前留用的视同见习期满。

(二)见习补贴申请

见习单位完成见习工作后,可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系统,按季度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上传以下材料:

1.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5)。

2. 《就业见习协议书》。

3.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

4. 见习单位通过银行按月发放的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

留用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还需上传见习单位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书,留用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由受理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三)见习补贴受理、初审

受理补贴申请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四)见习补贴审核、公示与拨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拟享受补贴的见习单位和人员名单、见习时间、补贴标准与金额等信息在部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银行帐户。

四、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见习单位的管理,监督指导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留用见习人员就业等工作的落实。对提供技术管理见习岗位数量较大、接收见习人员较多、见习工作组织管理较好、留用见习人员比例较高的见习单位,择优推荐省级示范见习基地、国家级示范见习基地;对规章制度不落实、存在问题较多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见习单位资格。

(二)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审核和拨付,确保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单位资格,追回取、套取的资金并按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实施细则由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洛人社就业〔2014〕5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6号)执行。

附件:1. 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

2. 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

3. 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

4. 就业见习协议书

5.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6. 就业见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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