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业促进优惠政策
1.所得税
广州天河科技园
对外资企业:
(一)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
(二) 对新办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所得税。
(三)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先进技术标准的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后三年减半征收政策期间的,按15%的优惠税率减半征收;在享受“二免三减”政策期满后,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低于10%按10%)。
(四)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创办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五)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六) 产品出口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低于10%按10%)。
(七) 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利润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八) 生产国家或省级计划立项的高新技术产品,自第一次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二年内,经区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应纳所得税享受边征边返还优惠;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全额返还企业。
对内资企业:
(九)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十)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十一) 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
(十二) 国家或省级计划立项的高新技术产品,自第一次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两年内,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应纳所得税享受边征边返还优惠;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增值税地方分成25%部分返还给企业。
(十二)5)高新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并用于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用房,可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
(十三) 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用。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应逐年增长,年增幅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中关村科技园
(一) 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对2007年以后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 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2、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七)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八) 经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九)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
省级淮南民营科技园
(一) 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实行先征后全额返还,后三年先征后减半返还。
(二)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产值70%以上的,继续享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型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重庆渝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一) 设在园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值加技术性收入或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年总产值60%以上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项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目标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和《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标》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二)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缴地方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三)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仍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 外商投资新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
辽宁阜新国家农业科技园
(一) 农科园区设立企业发展扶助资金,支持新入区企业的发展。对于外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内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企业开工之日起,5年内享受企业发展扶助资金,具体数额为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现农科园区财政收入的100%;从第6年到第10年仍享受企业发展扶助资金,具体数额为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现农科园区财政收入的50%。
四川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二) 入园新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入园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入园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
(二)
天津津南国家农业科技园
凡在天津津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内注册经营纳税,期限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生产型的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如下:
(三) 三资企业
(三)所得税,自盈利之日起,除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再连续三年给予企业缴纳所得税区留部分50%的奖励。
(三)内资企业
(四)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自盈利之日起,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区留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
(四)
淄博高新区大学科技园
1)进驻大学科技园的企业可享受孵化期内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部。
上海同济大学科技园
1)孵化企业领有科技经营证书,并全年科技技园收入占全年总收入的50%以上,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年全免;
2)经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的项目,自认定之日起,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全额返还,后两年返50%。对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项目,前五年全额返还,后三年返50%;
3)经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若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列入国家或市级产业化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列入市科委中试产品计划、经市计算机应用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计算机产品(软硬件、信息服务业)、经市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办公室认定的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的产品,由此实现的项目已交所得税,可享受先征后返两年;
5)签定技术“服务、咨询”合同的服务净收入(可提取20%奖酬金计入成本)在30万元以内免缴所得税。
武侯科技园
(一) 在武侯科技园投资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从取得经营收入之日起,将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 武侯科技园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企业自筹资金新建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
(三) 在武侯科技园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1、新认定的成长型或科技型企业,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销售收入之日起两年内,可比照企业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由区政府安排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四、五年,可比照其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再分别给予80%、60%、40%的扶持。
(四) 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和另有规定的产品外,经申请给予优先办理出口产品退税。
(五) 武侯科技园内企业对高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政府财政扶持优惠,经武侯科技园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认定、财政部门批准,对该企业新增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2年内可继续给予50%财政扶持优惠。
(六) 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七) 进武侯科技园外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1.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企业,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的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新建、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3.
2.增值税和营业税
大连市科技园软件园
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项目项下的软件企业进口的所需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和配套件、备件,除在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广州天河科技园
(一)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1997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从1998年起三年内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年度起三年内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比例返还给企业。
(二)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区财政分成部分,实行三年内全额返还:第一年返还50%,第二年返还30%,第三年返还20%。
(三)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偿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
苏州工业园区
增值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所退的增值税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园区科技局认定后免征营业税。
省级淮南民营科技园
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中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实行"三返三减半",每财政年度末由园区管委会按实数奖励给企业。
重庆渝北国家农业科技园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收入,经批准免征营业税
辽宁阜新国家农业科技园
对于缴纳增值税的,3年内按缴纳增值税农科园区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于内、外商投资的非生产加工型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3年内享受企业发展扶助资金。对于年缴纳营业税、增值税额在50-100万元的企业,农科园区按其纳税额实现园区财政收入的20%奖励企业;对于年缴纳营业税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 100万元以上部分,农科园区按其纳税额实现园区财政收入的30%奖励企业。
天津津南国家农业科技园
一、凡在天津津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内注册经营纳税,期限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生产型的企业,可享受如下优惠:
三资企业
1. 注册资本61-200万美元的三资企业自应缴增值税之日起,一年内奖励企业实缴增值税区留部分的30%;
2. 注册资本201-500万美元的三资企业自应缴增值税之日起,连续二年奖励企业实缴增值税区留部分的30%;
3. 注册资本501-1000万美元的三资企业自应缴增值税之日起,连续三年奖励企业实缴增值税区留部分的30%;
4. 注册资本1001-1999万美元的三资企业自应缴增值税之日起,连续四年奖励企业实缴增值税区留部分的30%。
内资企业
1. 注册资本501-16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企业,自应缴增值税之日起,一年内奖励企业实缴增值税区留部分的30%;
2. 注册资本1601-4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企业,自应缴增值税之日起,连续二年奖励企业实缴增值税区留部分的30%;
3. 注册资本4001-8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企业,自应缴增值税之日起,连续三年奖励企业实缴增值税区留部分的30%;
4. 注册资本8001-15000万元人民币的内资企业,自应缴增值税之日起,连续四年奖励企业实缴增值税区留部分的30%。
4.
淄博高新区大学科技园
进驻大学科技园的企业可享受高新区孵化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营业税前三年的全部第四至第五年的50%给予企业相应的资金扶持。
上海同济大学科技园
二、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
1.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可分别持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认定专用章”以及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正本和申请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
2. 对列入市科委《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试制分册)》的新产品,从认定批准当年起两年内,对该产品上缴的增值税属地方收入部分,由区财政列收列支返还。
2.
中关村科技园
1、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
2、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 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4、 驻京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物品等,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免税规定和科教用品免税规定的,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3.扶持和奖励
苏州工业园区
1、 企业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并实现缴税超过100万的, 奖励50万;首次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并实现缴税超过50万,奖励25万元。
2、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芯片开发时进行的MPW(多项目晶圆)投片费用(含企业第一次独立投片费用)、测试验证费用,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3、 凡年软件出口收入在300万美元(包括300万美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在50万元(包括50万元)以上的软件出口企业,首次软件出口收入突破5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该企业50万元、25万元。
3、
大连市科技园软件园
1、 对软件企业在2006年度已发生的商业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2、 对企业购买正版软件给予补助,拟组织通用类正版软件集体采购;
3、 对通过CMMI评估、ISO9000、ISO27001等认证的企业给与补助,拟组织第五批CMMI集体评估;
3、
武侯科技园
1、 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武侯区及街乡都从本级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招商引资奖励金”。武侯区政府安排500万元设立“政府奖励金”,用于对项目引进者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0.8‰在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月内给予一次性奖励。
2、 引进无息或低息资金的,根据资金使用时限,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资金使用单位按节约利息的50%-60%给予一次性奖励;从区外引进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资金和专项使用的政策性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酌情给予奖励。
3、 引进区外无偿资金的(包括国外援助和捐赠,以及上级部门不属于专项用途资金的计划外拨款),由资金使用单位按到位资金总额不超过15%的比例奖励。
3、
山西民营(企业)科技园
1、 对入园企业的技改、扩产项目,开发区将积极协助向省市申请技改、扩产贴息资金;对符合国家优先发展的产业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科技扶持资金,并将所得全部用于企业建设。
2、 建立种子资金,为入园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其它形式的资金扶持。
3、 建立银企、政企联络制度,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辽宁阜新国家农业科技园只要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农科园区帮助企业向科技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及省、市等相关部门申报立项,争取资金支持。
3、
天津津南国家农业科技园
1、 津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注册经营且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凡购地自建厂房的,除享受上述鼓励政策外,自应缴房产税之日起,连续三年全额奖励企业实缴房产税。对在津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购地自建厂房出租招商的,自应缴房产税之日起,连续五年全额奖励实缴房产税。
2、 在津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注册且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农业、服务业等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注册资本、安置本区劳动力达到上述生产型企业标准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奖励。
3、 迁入津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并在本区注册经营纳税的企业,凡剩余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按新建企业对待。
4.知识产权保护
苏州工业园区
专利费用资助:
1、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实际缴纳数);
2、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实际缴纳数);
3、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用(实际缴纳数);
4、 内资企业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0元,同一件专利资助不超过二次。
设立年度专利申请大户奖。
商标注册申请,每新申请一件,给予商标注册申请人1000元资助。
5.人才吸引优惠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
购房补贴
优惠租房
薪酬补贴
博士后补贴
专项补助
落户、入学
出入境便利
人民币汇兑
后勤服务
对认定的园内软件/IC设计等重点高科技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享受以下人才薪资津贴:
1、 对于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以申请薪水补贴,经批准的给予每月3000元的薪酬补贴;
2、 对于具有硕士研究生或高级以上职称的,可以申请薪水补贴,经批准的给予每月2000元的薪酬补贴;
3、 对于具有本科学历生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可以申请薪水补贴,经批准的给予每月1000元的薪酬补贴。
4、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引进后担任园区关键行业关键岗位的高级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给予10-15万元的安家补贴。
南昌大学科技园
入园企业聘用的外地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可优先迁入南昌市,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
中关村科技园
(一)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凡本人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被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人员,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人员;
2、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人员;
3、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人员;
4、在京一方年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
(三)在中关村地区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人员,由个人申报,经评审机构评审合格后,授予专业技术职务。
(四)同意在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实行股份选择权制度,允许有关试点企业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科技骨干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用于股份奖励、股份选择权或股份期权等股份激励的资产总额,不超过企业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5%。(五)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属于技术转让方式的,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年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转化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对主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六)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允许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担任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淄博高新区大学科技园
在大学科技园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按高新区《关于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享受有关补贴待遇。即:博士后、博士安家补助费10万元和7万元、工作补贴每月5000元和3000元。
武侯科技园
1、 获得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者;到国外留学取得学位回国定居和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管理人员,到武侯科技园区创业发展,不受入城指标限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随迁。
2、 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引进的骨干技术人才(本科及以上学历)、特殊行业急需而市内又无法调剂的高级技师、技工及有特殊才能、专长的人员,可以优先申报解决其本人和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入城指标,免收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
3、 凡经认定的高新成果转化企业,其从事成果转化的骨干技术人才(本科及以上学历),可以优先申报解决其本人和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入城指标,免收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四)在武侯科技园内实际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可给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入户指标,免收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
4、 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在武侯科技园内实际投资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可批准投资者指定的1名人员入户;实际投资额超过20万美元的,按每10万美元解决1人入户的指标递增,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
5、 武侯区人才交流中心,为武侯科技园内企事业单位提供人才信息、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事代理、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武侯科技园内企业接收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可解决外地生源接收入户指标免收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
6、 在武侯科技园范围内,不分企业所有制和使用员工身份界限,实施统一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政策,为企事业单位和职工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险服务。
6、
山西民营企业科技园
1、 对入园的投资商和企业聘用的科技人员,在子女上学、户口迁入和劳动保障方面优先考虑。
2、 开发区鼓励各种形式的引资引项活动,积极倡导以商招商、凡给开发区引入资金或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得到相应的报酬(详见中共晋中市委文件:市发[2002]10号)
广州天河工业园
1、 高新技术企业从市外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经科技园管委会同意,市人事局、劳动局优先审批,并保留其原干部和工人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并保留其档案工资和享有技术职称的评审待遇。
6.租金优惠
苏州工业园区
给予软件企业租金减免优惠。
广州天河科技园
外资企业部分
对新办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企业,科技园项目培育中心可以提供一定面积的开发、生产场地在合同期1-3年内暂不收场地租金。项目成功后以租金参股;若项资建设除商品住宅房外的其它项目的,在人防政策法规范围内予以支持和优惠;
外来民工目失败则不收取租金。
淄博大学科技园
大学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孵化期三年内可享受比一般孵化企业房租更优惠的创业支持,即在确定的开发、生产及经营用房面积内,第--年免收房租,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40%、70%收取房租。
重庆留学人员创业园区
(一) 创业园免费提供60平方米生产经营用房两年,之后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
(二) 超出60平方米的生产经营用房,第一年按5元/平方米.月,第二年按10元/平方米.月收取。
(三) 留学人员在渝暂无住房的,两年内可以向高新区申请专家公寓一套,并享受优惠租金,用于本人居住。
(四) 批准入园的企业,可获得60-200平方米办公场地在两年内减免租金的扶持;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拥有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良好的优秀企业,租金补贴面积可适当放宽。
(四)
武侯科技园
土地使用
1. 武侯科技园内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原则上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项目用地价格按不同区位、用途、项目特点及投资规模、付款方式等分别实行不同的价格。商业、金融等综合用地实行市场价。
2. 在武侯科技园内投资的生产科研性企业,在全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前提下,由武侯科技园管委会1年内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5%返还企业。
3. 在武侯科技园内投资的生产科研性企业,在全额缴纳建设规费的前提下,由武侯科技园管委会在1年内按企业缴纳的建设规费总额的30%返还企业。
4.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工业、文化、科技、教育、卫生项目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期满后若需续用,应再办理续用手续。山西民营科技园二、对入园企业项目建设用地以优惠价出让土地,对特殊项目经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专家组评估并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后,可享受零地价特殊优惠。
省级淮南民营科技园
土地优惠政策
1、 入园企业所用土地,根据不同位置、条件,在园区管委会征地成本基础上,优惠转让或出租给企业。
2、 最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入园,可在正常土地出让价格基础上,享受七折优惠。
3、 入园企业用地,其土地使用权购置费可预付40%的定金,其余部分可分3年付清。土地使用权购置费一次性付清的,可优惠15~20%。缴清土地使用权购置费且项目建成投产后,即可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4、 外商投资企业在园区的土地使用期限按其用途分别为40~70年,前5~10年土地使用税先征后返。
5、 外来投资企业自与园区管委会签定用地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按已批准规划开工建设,方可享受上述1-4条用地优惠条款。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不开工建设的,园区管委会将收回出让或出租的土地。
5、
重庆渝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土地使用
1、 国内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转让)、行政划拨、租赁、合资、合作、兼并等形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
2、 高科技、高附加值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以及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税收有重大贡献的重点项目,可按征地成本或低于征地成本价格用地。
3、 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及服务项目,可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4、 外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减半收取。其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免缴场地使用费。
5、 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产品进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证书,其场(土)地使用费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3年。辽宁阜新国家农业科技园第二条土地优势。在农科园区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12平方公里,划分为农副产品加工区(食品加工区、果蔬加工区、乳品加工区、畜产品加工区、)、工业园区、物流市场、商业住宅区、高效设施农业区。土地价格执行60-300元╱m2标准。入区企业可分别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40年至70年。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5、
淄博高新区大学科技园
房租优惠
大学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孵化期三年内可享受比一般孵化企业房租更优惠的创业支持,即在确定的开发、生产及经营用房面积内,第--年免收房租,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40%、70%收取房租。
中关村科技园
1、 土地由合资、合作或者独资企业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出让金按75%征收;需要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和大市政费,减半征收。
2、 对在国家、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开发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并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75%征收;需要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四源费"和大市政费,减半征收。经审定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的新增用地,免收应向地方财政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该项目的"四源费",减半征收大市政费。但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须全额补交所免费用。
3、 驻京研发机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设自用的研究开发用房,其地价款按标准地价的75%征收,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进行出租、出售、转让,须全额补交所免费用。
7.科技经费
苏州工业园区
1、 项目启动经费扶持
1、为了进一步鼓励项目落户园区,新公司在园区注册登记后,给予申请地方政府无偿启动经费补助经费。
2、 园区将有专人负责宣传和帮助企业申请每年的政府各项科技经费,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经费等,企业在获得国家、省市经费后,园区将按照一定1:0.5-1比例给予匹配。
2、
南昌大学科技园
1、 在科技园内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符合南昌高新区建设规费减免优惠办法的,可享受建设规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2、 入园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注册时资金有困难的,允许注册资本二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最低不少于3万元。
2、
中关村科技园
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享受政府技术创新资金、风险投资和担保资金的支持。
重庆留学人员创业园区
金融
1、 高新区对留学人员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产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信贷担保的支持。
2、 留学人员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时,两年内可由高新区财政给予贴息支持,每个企业最大贴息额不大于50万元。
3、 留学人员的企业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进行技术指导或派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培训,经国家和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可享受部分接待、培训经费资助。
3、
淄博高新区大学科技园
进驻大学科技园的企业可享受高新区孵化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即:孵化期内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部、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营业税前三年的全部第四至第五年的50%给予企业相应的资金扶持。 大学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在公司注册开办过程中,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给予以下形式之一的创业资助:
1、 无偿资助:高新区管委会为创办者提供价值30万元的研发设备,如果项目达到产业化的目标要求,且企业孵化期满后继续在淄博高新区发展,管委会将30万元的研发设备无偿资助创办者。
2、 无息贷款:高新区管委会为创业者提供30万元的无息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孵化期。
3、 资本金投入: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投入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3、
广州市荔湾区留学生科技园
1、 协助留学人员企业申报并获取10万元人民币的广州市科技创业资金资助及3万元人民币广州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
2、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在获得第2条无偿资助的基础上,按其项目的先进性及市场化前景,经有关专家论证,可从区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20~60万元人民币的无偿补助。
3、 企业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或成功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著名商标的,由区有关部门给予1000~20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4、 企业年纳税额在50~200万人民币的,按其纳税额的3%奖励给经营者;年纳税额超过200万人民币的,奖励比例为4%。
5、 开始纳税且纳税前景良好的企业,每年可向区科技管理部门申请科技项目立项,经有关专家论证可获得区科技三项费用的无偿拨款。
6、 组织和帮助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产业发展计划,以获得各级政府的科技项目无偿拨
6、款或贷款贴息的扶持。
7、 凡获得国家、省、市各类产业发展计划支持的企业,区科技管理部门按规定再给予其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资金。
8.投融资支持
苏州工业园区
1、 中新创投(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创投是一园区政府背景的风险投资公司,并和台湾和以色列的专业风险投资公司有合作。专注于软件、IC,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和数字互动娱乐产业的投资。)投资阶段包括种子期,成长期和上市前期。对于工业园内的高科技高成长性企业,会给予优先考虑投资,投资阶段包括早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目前可直接运用的资金超过60亿人民币。另还成立了专门的创投引导基金,已经和包括软银在内的国内外知名风险投资公司在园区成立了合资基金。
2、 创投跟进投资(配套资金提供的跟进投资为创业投资企业本轮投资额的30%左右,出资方式原则上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申请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对于同一个高科技企业,配套资金只能参与投资一次,单笔跟进投资额度最高为400万元。)
如果项目投资成功,在此次投资之后5年内,创业投资企业有权按配套资金投资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价格依出资比例购买配套资金所占股权。如果项目投资不成功,项目公司将清算,清算所得资金在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分配顺序依次为:创业投资企业,配套资金,项目创业团队。
3、 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和贷款统贷平台(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第三方担保,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融资。)软件出口企业根据出口定单可申请银行贷款“绿色通道”并享受一定的贷款利息贴息。
3、苏州工业园区“统贷平台”主要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可为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直接提供资金支持的服务,资金投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
4、 鼓励风险投资企业政策(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50万元人民币的启动资金补贴。在苏州工业园区内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分公司或办事处,并且在园区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常驻人员,可申请20万元人民币的启动资金补贴。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园区高科技企业,园区风险补贴资金按5%比例给予专项风险补贴,若投资失败,再给予5%的风险补贴。单笔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
8.园区独特的公积金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
园区作为中新合作的项目,享受在全国独特的社会保障金体系,即公积金制度。
该制度的特点是:社会统筹少,企业负担小(税前列支),员工享受多(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利息,免缴利息税),多种模式,灵活选择。企业可选择22%或18%两种比率(比园区外的负担少20%左右),员工个人留成占账户的95%(园区外只能使用42%),有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青年人才。
9.园区上市公司的特别扶持
苏州工业园区
1、 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等同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自被认定为拟上市企业的次年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扶持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参考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计算确定,即每年缴纳上述两税数与上一年度的缴纳数相比,对于增长超过10%的,按照超过部分的地方留成数全额奖励。
2、 在进行公司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上市的,拟上市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按照评估确认价格的40%缴纳,60%是企业自有土地资产的价值显化。对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在过户环节所形成的增加值,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等同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
3、 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归原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4、 地方财政对每个上市企业奖励300万元,分企业改制结束、正式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和完成股票发行上市三阶段按50万、100万、150万的比例分步兑现。
10.科技领军计划
苏州工业园区
为了进一步鼓励自主创新的高科技企业,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07年推出科技领军奖励计划,每年将分上、下半年评审出一批产业化前景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项目执行力的创业型团队,给予以下特殊扶持:
1、 地方政府给予100万元无偿启动资金
2、 园区中新创投公司给予500万元股权投资
3、 园区中新创投同时进行150万元跟进投资
4、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项目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5、 园区统贷平台直接给予项目100万元贷款
6、 给予100平方米研发场地三年免租
7、 提供一套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三年免租
8、 领军人才在园区自购住房享受100万元补贴
9、 园区科技部门协助企业争取部、省、市各条线项目资助,并给予获得各级资助的领军人才项目相应资金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