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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优惠政策

2017年07月03日 22:39  点击:[]

近日总局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制定了以下若干优惠政策(财税[2007]120、财税[2007]121),政策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以下简称《纲要配套政策》)而制定的。

   《纲要配套政策》中共涉及促进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的八项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之前已经颁布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2006]88号),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研究用关键设备扣除,教育经费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起始年度进行了规定。

2. 《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1号》,将向技术创新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畴之内。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鼓励创业投资向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

4. 《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调整了进口成套设备的免税政策,改为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生产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免税。

转制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及《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其执行期到20071231日止,《纲要配套政策》相关优惠政策尚待明确。

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纲要配套政策》归属于科技服务机构之类,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7]120、财税[2007]121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细化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1.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1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里我们必须注意到,《纲要》提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指直接减免,并没有附加条件,但新出台的文件加了“非营利组织”条件,以及“自200811日起”主要是适应新所得税法出台后的政策,具体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非营利组织免征收入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取消了直接减免。

同时对于2006-2007年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的所得税适用问题,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依据各省依据《纲要》颁布了文件来看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就直接规定免税,新出台的文件中也故意回避了相关政策衔接的问题,因此各地执行相关政策时,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积极争取税收优惠。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

200811日至2010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这里我们必须注意到《纲要配套政策》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的是全面减免的方式,即对应税范围内所有税收减免,于是就有个别地方会借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之名进行转让土地或销售不动产,这就明确与本文的制定精神所违背,所以新颁布的文件对相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进行了限定,主要包括:

(1)强调取得收入或者提供服务的对象必须是“孵化企业”

(2)强调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必须是科技园和孵化器自用,以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

(3)  强调免征营业税的仅包括向孵化企业“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同上对于2006-2007年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的房产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问题,也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积极争取税收优惠。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有助于培育中小型企业,同时给予区域性规定,有助于产业的集群,政策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对过去一段时间执行的再思考,客观,合理的支持了科技进步发展。

二、明确了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

1.国家大学科技园

1)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2)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2. 科技孵化器

1)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90)

三、对涉及的孵化企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针对此次税收优惠引入了服务对象的限定,文件中对“孵化企业”进行了定义。

1.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2.科技孵化器内“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我们注意到科技园内与孵化器内对“孵化企业”还是存在差异的,其中孵化器的限制较为具体,明细,从而科技园优势体现尽出。

 

对于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涉及面比较窄,但从其文件的出处,到行文的风格,相关政策的衔接还是值得研究,借鉴的。  

   

上一条:国家及部分省市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政策措施 下一条: 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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