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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部分省市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政策措施

2017年07月03日 22:40  点击:[]

一、国家

1.《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中的措施

1)科技部、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科技园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纳入国家科技、教育的相关规划;加大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扶持力度,优先在相关科技计划中予以支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推进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2)地方科技、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国家大学科技园纳入相关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大学科技园的指导和管理,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大学科技园较多的地方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

3)有关高等学校应加强领导,把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强化国家大学科技园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能,在政策、资源、人力配置等方面予以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学校科技、教育、人才、设备等资源。

4)完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与国内外科技园区及相关机构合作。筹建国家大学科技园协会,充分发挥协会或其他组织的作用,促进业务交流和行业自律。鼓励多种形式举办相关研讨会和专业性论坛。

2.《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扶持政策

构建技术交流与技术交易信息平台,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开发与服务活动给予政策扶持。

3.2005年出台《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大学科技园的扶持政策

1)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将大学科技园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应的政府职能和服务延伸到大学科技园。

2)各级地方政府应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器有关的优惠政策落实到国家大学科技园及其入园企业,积极制定政策措施,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大学科技园及其入园企业优惠支持。

3)科技部、教育部将积极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纳入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把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绩效作为对依托高等学校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4)科技部教育部将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对大学科技园的支持。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孵化服务,推动建立大学科技园战略联盟伙伴关系;有计划地在大学科技园建设一批共性技术研发基地;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对大学科技园给予倾斜支持。

5)科技部允许国家大学科技园平台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于目前尚不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大学科技园,将通过面积置换等措施,使他们能够适应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其他部分省市

1.北京

2006年出台《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若干意见》(京科发[2006]790号),其中关于进一步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政策措施有:

1)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公司,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2)财政资金支持大学科技园与大学共建科技条件平台,整合集成校内资源,运用市场化机制为园内企业提供设备使用、科研开发等方面的服务,促进企业和大学之间在技术创新方面的合作。

3)财政资金对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相关运行费用予以补贴,每家大学科技园每年补贴额不超过其当年相关运行费用的20%。

4)对于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园内入孵企业,市财政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每家入孵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过其当年房租的20%。

5)积极支持大学科技园公共配套设施、服务设施等方面的硬环境改造和建设。

6)积极扶持大学科技园园内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①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大学科技园园内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可按照其投资额的30%进行跟进投资,单笔跟投资金额度最高为300万元。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对其园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可按照1:1的比例对园内入孵企业进行联合投资,单笔投资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②建立由担保公司、企业信用促进会、商业银行、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组成的企业信贷融资促进平台,促进大学科技园园内企业信贷融资。

③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对大学科技园园内的自主创新企业、重点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④继续支持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大学科技园的专业服务能力;支持大学科技园与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围绕行业需求开展联合攻关、为行业搭建智力支撑平台。

7)支持大学科技园园内企业和开放式实验室联合申请建设相关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鼓励大学科技园园内企业在园内设立研发中心。

8)积极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金融、税收等各项政策。

2.浙江

2011年出台《关于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科发高〔201123号),其中关于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有:

1)不断优化孵化环境。把大学科技园纳入到地方发展规划和依托高校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大学科技园依托高校和所在地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措施,促进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

2)加强科技金融合作。探索和完善对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在孵企业给予一定比例贷款利息补助的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园内在孵企业给予贷款支持。积极鼓励和吸引创业投资机构投向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在孵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3)加大建设支持力度。大学科技园所在地政府应优先安排大学科技园新建和扩建项目的用地指标,并在财政预算和科技计划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大学科技园依托高校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大学科技园的建设。

4)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财政科技经费的孵化器专项资金要用于支持经认定的省级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的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在孵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资助、在孵企业融资补助和孵化器运行费用补助等。省财政高校科研经费可以划拨一定比例支持经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依托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校师生进园孵化的项目和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支持。大学科技园要探索建立对在孵企业提供研发经费支持的种子资金。

5)科技项目优先立项。对大学科技园推荐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引进推广项目,经立项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立项支持。获得省级专项资金和其它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大学科技园及其在孵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应给予配套资助。

3.苏州

出台《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试行办法》,其中关于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有:

1)对新设立的大学科技园管理主体,视运行管理情况给予每年100万元左右的启动经费支持,支持年限为三年。

2)大学科技园经认定为国家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照国家及江苏省有关规定,自认定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3)进驻大学科技园且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创新创业项目,可享受相关园区房屋租赁补贴政策,并视项目质量和规模给予一定数量的启动扶持资金。项目方管理团队中符合领军型人才认定要求的,享受园区领军人才相关政策。

4)鼓励进驻大学科技园的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对经园区科技局推荐并获得上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科技项目,按规定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5)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可适用《苏州工业园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试行办法》,享受相应的购房补贴、优惠租房、薪酬补贴、子女就近入学等政策;在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入驻高校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双肩挑”人员,经相关部门审定后可以购买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内优惠商品房。

6)对于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其他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支撑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园区科技局审核后,纳入园区公共平台管理体系,根据不重复匹配的原则,按照园区国有企业实际平台投资额给予1:0.5的资金配套。

资料来源:科技部、北京市科委、浙江省科技厅、苏州工业园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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